苏建规字〔2024〕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23〕3号)确认的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中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形成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现予以印发,请各级主管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指导性规范,在行政处罚中予以应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