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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7-07-04 10:54:3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7〕18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
    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智慧化审批进程,现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636号,以下简称“636号通知”)中“省一体化平台”适用资质外的其它类别资质工程业绩认定和外省施工企业业绩认定等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省一体化平台新增加资质类别业绩及核查办法
    (一)施工总承包增加: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5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
    (二)专业承包增加: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城市及道路照明、铁路电务、铁路铺轨桥梁、铁路电气化、机场场道、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核工程、海洋石油、环保工程、特种工程13个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类别。
    2017年6月1日起,上述资质类别完成的省内、省外工程业绩,企业根据资质升级、招投标、信用评价等需要,经业绩核查后,在“省一体化平台”相应模块中录入。未进入平台的,资质申报系统不予受理。
    (三)业绩核查办法:上述类别工程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对上述类别工程业绩进行业绩核查。核查时,各地应参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2014〕86号)等办法进行,重点核查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材料、工程款银行往来凭证、工程款发票、工程图纸、网上中标截图等材料,业绩核查部门及核查人员(至少两名)在单项业绩核查表中“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栏盖章签字并留下核查人联系电话即可。省属施工企业申报上述资质类别完成的工程业绩,由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核查,核查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省一体化平台”中业绩录入情况进行抽查。
    二、交通、水利、通信、电力行业的施工企业业绩
    交通、水利、通信行业应按有关要求开展业绩核查,并建立施工企业业绩库,年底前实现与“省一体化平台”对接;电力工程业绩按原规定流程核查后,应及时在“省一体化平台”录入。
    三、外省施工企业历史工程业绩
    外省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历史工程业绩(2015年5月1日前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申报企业需参照“636号通知”中“历史工程程业绩补录”办法,在“省一体化平台”上进行补录,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网上确认后,方可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绩征询时,不再函复业绩查询事宜。
    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完成的“636号通知”中“省一体化平台”适用资质工程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4月30日,有关企业应根据资质升级、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需要进行补录,不符合资质业绩标准及完成时限的,不需要补录。逾期未完成补录的,请到项目所在省相应的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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