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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防雷监管整合工作的通知

    2017-07-04 10:42:5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气象局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建设
    工程防雷监管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文件要求,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经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规定的内容,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防雷及接地工程作为建筑电气分部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验收程序及验收方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89号)的要求实施监督。
    三、关于防雷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应由取得国家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各检测机构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防雷及接地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及接地工程进行检测。
    四、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图意见”和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五、做好工作衔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积极承接整合相应事项,指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保证防雷工程质量。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与气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各地气象部门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事项要继续做好许可审核,对事项整合后提出许可申请的,要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并将本地区事项整合前已受理尚未批准许可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项目、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尚未竣工验收许可工程项目、已受理尚未批准竣工验收许可工程项目,开列清单提供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两部门整合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防雷设计技术审查涉及的主要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气象局
              2017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防雷设计技术审查涉及的主要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6、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7、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
    9、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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