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6〕297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已取消的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相关实施意见,取消了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等8个专业承包资质和原我省制订的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等8个专业承包资质以及特种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4个专业承包资质。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经研究,现对已取消上述资质(含主项、增项)的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问题明确如下:
1、涉及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非住建部负责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其中,原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4个特种工程专业资质(不分等级)按不高于二级申请;
2、审查时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其他指标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进行考核;
3、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企业上年度未按时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中上报统计报表的不得申请;
4、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实施之前已取消的电梯安装工程、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得申请;
5、许可权限、申报程序和审批方式等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号)规定执行;
6、对涉及企业申请资质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或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633;行政审批办公室:025-5186820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