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我省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企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第一批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对接的省份之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对有关人员的考核指标,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二、信息采集内容
注册建造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级别、注册证书编号;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职称专业、学历专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类别、岗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技术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能等级、专业工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上述人员的聘用单位。
身份证号码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
三、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
(一)注册建造师:以各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注册建造师管理子系统”内的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为准。信息不完整的注册建造师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省监管平台完善信息。
首次申请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指标考核仍以“预注册”方式进行。
(二)技术职称人员: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为载体,信息采集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内已有的技术职称人员信息,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信息采集的内容进行完善后,导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
未纳入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数据管理的技术职称人员,由聘用企业直接通过“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采集信息。企业在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扫描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处室对职称证书、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三)现场管理人员: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11类岗位人员,其证书信息采集途径如下:
1.安全员证书,确定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建设工程类安全员证书以“省监管平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子系统”内的数据信息为准。信息不完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省监管平台完善信息。
首次申请资质企业:“省监管平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子系统”开通此类企业的建设工程类C证人员考试端口。经此类企业报名考试合格或由其他单位调入此类企业的C证人员,在企业取得资质后方可打印证书,其中,考试合格的C证人员,6个月内不予办理单位变更手续。
交通、水利工程类安全员证书由省交通、水利厅按要求提供信息,并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2.造价员证书,确定为“造价员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类造价员证书以“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内的人员数据信息为准。其报名、考试、取证、继续教育、从业单位变更(省内变更、外省转入)等手续按照《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交通、水利工程类造价员证书由省交通、水利厅按要求提供信息,并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3.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试验员、机械员、测量员、标准员等证书,建设系统颁发的确定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以上证书以“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的人员数据信息为准。
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非本省颁证机构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予以认可。企业在“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岗位证书扫描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室对岗位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省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或其上级、下级有权限部门颁发的以上9类人员证书,由专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信息,并负责与“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技术工人:对已有证书的认定、信息采集途径如下:
1.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确认所属人员,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室对技术工人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2.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原江苏省建设厅、原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原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非本省颁证机构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企业在“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内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技术工人证书扫描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处室对技术工人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省监管平台”内的数据信息为准。企业在系统内确认所属人员,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处室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代身份证的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二代身份证识别、证书确认、单位确认)。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参照本文未纳入数据管理的技术职称人员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4.省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或其上级、下级有权限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照本文未纳入数据管理的技术职称人员信息采集途径和方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审核部门为各专业主管部门。
四、信息采集中明确的问题
(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省外颁证机构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应在颁证机构的门户网站可查询证书的信息,否则不予认可。
(二)1.技术职称人员只采集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等级职称的人员(资质标准中明确专业的工程系列职称人员专业目录见附件1)。2.技术工人只采集中级及以上等级工种以及资质标准涉及的无等级要求工种的人员(资质标准中明确工种的工程系列技术工人工种目录见附件2)。3.技术工人工种限于工程系列工种范围。4.特种人员资格证书按中级工证书认定。
(三)职称证书系工程系列但未标明专业的,原则上按工程系列无专业证书认定,若职称评审表中能够明确反映职称专业的,可将评审表中明确的专业作为职称专业进入录入,并将评审表随职称证书一并扫描上传,审核部门审核原件后予以认定。
(四)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小型项目管理师,可根据个人自愿,申请转为现场管理人员中的施工员或质量员,具体专业可选择土建、设备安装、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四类中的一项作为执业专业类别,换发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专业不得更改,原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注销且不得重新申请。没有申请转改的小型项目管理师,仍可继续担任小型项目负责人。具体换证办法另文通知。
(五)审核部门在审查中对于注册建造师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同时注册其他证书(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等)的(即重复注册),企业主要人员一人持有多本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使用的(即多证多单位挂证),不予认可。
五、人员信息应用
(一)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申请资质涉及到的人员,通过“以人查证”,由系统自动判断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主要人员信息在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中实现数字化。
入库数据信息符合要求的人员,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书、身份证的原件。
在资质审批中不对现场管理人员同一岗位的专业进行考核。
(二)资质动态监管。依托系统软件实时监控主要人员条件是否满足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六、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信息采集工作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涉及新旧标准资质的换证工作又涉及今后资质审批和监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此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建立工作制度。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采集对象特性,将信息采集工作和部门处室业务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工作制度,公开办事流程,明确受理单位,加强审核监管,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做到服务和监管并重,规范市场秩序。
(三)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供的原件材料必须认真审核。
企业对提供的人员信息原件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或被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按《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失信记录。注册人员按相关注册管理规定处理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相关业务系统登录网站和咨询联系方式:
“省监管平台”:江苏建筑业网,联系单位:厅信息中心,电话025-51868275;
“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联系单位:厅造价总站,电话025-51868988;
“省建设培训考试管理系统”: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联系单位: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电话025-5186868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