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企业注册所在地为省直管试点市(县)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苏建法〔2012〕569号)文件精神,由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四)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由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上述企业申请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按照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和审批。
(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除上传电子材料外,还需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七)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员信息须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信息系统读取。
(八)人员信息采集和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四、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
(九)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对业绩的要求。
(十)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使用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但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未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及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类别资质工程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
(十一)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
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使用省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以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系统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未进入平台或系统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省外工程业绩,按原办法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二)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提交的业绩,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
(十三)原办法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
(十四)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个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图纸以及能反映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五、换证工作
(十五)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十六)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
(十七)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十八)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从事业务及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承包内容申请换证。
(十九)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的资质对照本通知规定的许可权限,分别向不同的许可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如:企业同时具有部、省、市三级机关许可的资质,对同一发证机关许可的资质必须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总承包类别一级资质,其中一个或若干个资质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换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十)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原有资质必须全部按要求先换证后再提出升级、增项申请。
(二十一)特级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此次不换证。
(二十二)过渡期内,企业换证前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原标准审查,仍颁发旧版证书;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并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所列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按原标准审核并颁发旧版证书。
六、过渡期内承包范围
(二十三)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二十四)按原标准取得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标准》中没有三级资质,换证前仍按原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二十五)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换证前仍可按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二十六)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上述以外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二十七)按原标准取得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相应工程。2017年1月1日起,上述资质取消,证书自行失效。
(二十八)《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2号)自发文之日废止。
七、其他
(二十九)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其中,企业前一年度的净资产信息必须从“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读取。
(三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根据实际,制定资质许可程序并报省厅备案。同时加快各地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建设,并与省建筑市场信用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以便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十一)过渡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继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
(三十二)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原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