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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5-04-09 10:19:15

    建办质函[2015]2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省抽查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原则上不查省会城市),抽查6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抽查2个工程,下辖县(市)抽查4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4个。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情况。
      (四)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项目是否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违法发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5年4月~11月,共分四批,检查安排见附件。具体检查时间待定。
      四、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10人,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2人(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1人),专家6人(施工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2人),记者1人。组长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稽查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
      五、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由组长向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受检城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检查组专家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受检工程。
      (四)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区、市)、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六、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检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内容。
      (三)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四)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每批检查完成后,我部将及时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
      范宏柱(质量安全) 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李雪飞(建筑市场) 010-58933327
      附件:2015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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