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省住建厅苏建函注册(2014)187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做好2014年度南京市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资料申报工作,现就我市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一)于2010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合格的(即: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1032……”)且注册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有效期已到期但仍未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延续注册的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同时申报,并将数据上报初审部门。
(二)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南京市造价管理处。市造价处核对书面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按附件1、2分类汇总,同时在省系统中签署核对意见。市造价处按规定时间上报汇总表格。书面资料由市造价处留存备查,证书原件经市造价处审核后交还原单位。
(三)省窗口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和数据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相关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延续注册的材料要求
(一)《申请表》(一份,各市留存);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11年—2014年120个学时);
(五)如所在单位有造价资质还需提供个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人事档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各项按序装订,《申请表》为原件,其它为复印件(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四、补正材料
补正材料要求、初审结果、证章发放情况等信息均在省系统首页“申请事项查询”中随时查询。如需补正材料的,请务必按照要求及时补正,未补正的届时按不合格处理。
五、以下两种情况需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
1、持老版证书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的过期补办人员。
2、注册证书遗失的人员。请同时在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报纸原件需上报至省窗口)
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请提交一张两寸免冠照片(注明姓名和单位)。
六、市造价处延续注册工作安排:
(一)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9月30申报网上延续注册数据及书面资料;
(二)2014年9月18日—9月30日,(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市造价处受理申请人延续注册书面材料。
(三)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地址: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310室,电话:84784531,84784533。
七、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部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2336666
省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5-51868276。
附件:《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