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二)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安排,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
(二)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4年6月10日前,将本省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今年6至7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范宏柱 010-58933293,58934250(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