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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4-03-18 13:48:2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4]8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局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我省自2012年底开始,在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前对其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核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落实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核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各项固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有力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但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抽查发现,少数地方和部门在资质申报核查工作中不够规范,把关不严,标准不高,未能结合业务部门的监管系统进行实质性核查或实地核查,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少数地方和别部门实施收费核查方式,严重降低了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健全核查工作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据智能,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联动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有关责任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含行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内的工程业绩核查扎口负责,对业绩核查负总责。工程项目相关监管机构健全且工程项目信息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辖区,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主管部门申请业绩核查权限,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单项业绩核查表和汇总业绩核查表,须有核查部门盖章以及职能部门核查责任人签字。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有核查权限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绩核查表上加盖印章。
        对业绩核查表用章不规范、印章模糊、印模未备案及核查责任人未签字的均将视为不规范用表,申报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查。
        二、业绩核查申报程序
        由企业将申报业绩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业绩核查表等基础材料报工程所在地业绩核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工作。本辖区内业绩核查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内非辖区内业绩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完成后由牵头部门通知申报企业取回业绩核查表。
        对申报资质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不得推诿,不得将业绩核查工作让企业代办,更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条件进行业绩核查。
        三、业绩核查办法
        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查工作须在申报资质前完成。申报的工程业绩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依规建设的有效业绩,同时不得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任一情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日常业务监管系统,对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进行核查,通过施工许可管理系统、招投标备案系统、合同备案系统、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等渠道进行联动核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工程及地基与基础、钢结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均须提交施工许可证。申报业绩(含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在2013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包括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申报的工程业绩合同均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已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申报业绩存疑的,业绩核查牵头部门要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核查表中说明情况,现场核查人员须在单项业绩核查表中签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业绩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查。抽查发现代表工程业绩存疑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申报企业在公示期间或接到通知后,按申报业绩工程类型,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如下资料: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工程竣工图(蓝图)、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网)等工程业绩相关材料。经复查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复查意见。
        四、几种业绩的核查办法 
        1、电力工程
      电力工程业绩须由相应行业的招投标、合同备案及竣工验收部门在单项业绩核查中填写核查意见并盖章、签字,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建筑业协会电力分会进行复查。经复查属实的,省建筑业协会电力分会在业绩核查汇总表上盖章、签字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化工石油、港口与航道、矿山、冶炼、铁路、民航、环保等工程化工石油、港口与航道、矿山、冶炼、铁路、民航、环保等工程业绩的核查,申报企业须将申报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及业绩核查表(单项、汇总)等业绩基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竣工图需提供蓝图)及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查。单项业绩核查表中的“中标通知书发布机构意见”、“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意见”可由业绩所在地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绩核查牵头处室组织两名以上人员现场核查后盖章签字。
      3、装修装饰业绩
      申请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家装修装饰工程的业绩核查表由业绩核查部门根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核查,并在单项业绩核查表盖章签字;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业绩核查表中“中标通知是发布机构意见”、“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意见”可由建设单位盖章签字,“施工合同备案主管部门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盖章签字。
      申请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工程,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执行。
        4、省外业绩
        申报企业须将业绩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工程竣工图(蓝图)、业绩核查表等基础材料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
        5、个人业绩
        个人业绩由业绩核查牵头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数、施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个人业绩材料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
        五、工作要求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核查工作,认真组织、精心指导、严格把关,成熟一家申报一家,合理规划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发展规模和特色专业发展计划。通过业绩核查强化建筑业企业依法建设意识,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大对各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抽查力度,严格问责制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企业资质申报,并将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示批次中,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个月内存在两次出具虚假业绩核查意见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全省通报相关业绩核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栾印葆,025-51868691、51868740(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苏建建管(2014)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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