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以及做好相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函注册[2014]2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要求,已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可申请延续注册。
二、申报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打印);
(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有变更注册记录的人员需将“变更注册记录”栏目也复印齐全);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份数
(一)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四、申报时间与申报程序
1、即日起聘用企业将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核实。
2、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在2014年2月19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汇总表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统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联系人:周正华、陈实,联系电话:025-51868921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