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核验备案手续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3〕57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备案手续,同时加强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核验备案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办理资质、资格核验手续
(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办理单项工程投标资质、资格核验手续,办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含苏州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省管县)。调整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投标资质、资格核验手续所需资料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执行(见附件1),相应资料信息填报及审批可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省外企业核验审批”系统内操作执行。核验合格,由办理机构发放《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投标信用管理手册)》。
(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办理资质、资格核验手续,受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企业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办公地点所在地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含苏州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省管县),审核机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办理资质、资格核验手续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执行(见附件2),相应资料信息的填报和审批必须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省外企业核验审批”系统内操作执行。企业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办公地点所在地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含园区、保税区、省管县)负责受理企业申请资料,核验资料原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初审合格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在约谈企业驻苏负责人后,结合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市场信用情况,在监管平台内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核验合格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入“省外企业信息库”,发放《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注册地在河北、安徽、河南、四川四省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以上手续,在经驻苏经营管理机构办公地点所在地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需经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江苏办事处复核后,方可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审核。
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后,在我省承接工程后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所需资料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应包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见附件3)。备案资料信息的填报和审批必须在各市建立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内完成。
注册地在河北、安徽、河南、四川四省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以上手续,企业按要求在“市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填报工程项目备案资料信息的同时,应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四省驻苏办审核后,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完成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全省“一盘棋”的理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跨省施工监管的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跨省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实施业务处室,配备相应人员,制定相应办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确保所有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人员信息登记进入“省外企业信息库”,“省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全面建成后,“市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内的省外企业和人员信息数据必须从该平台内选取。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资料的基础上不得任意增加条件和门槛,对于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省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有关资料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对于在资质、资格核验中提供虚假资料,出借、挂靠资质,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承诺施工项目部人员与现场人员不一致,人员不在位、不履职,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中涉及调整的新办理手续自2013年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投标资质、资格核验手续提供的资料
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办理资质、资格核验手续流程和提供的资
料
3、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提供的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