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公司、分公司、部门、项目部:
为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同时根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现对各分公司、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落实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个人的规定
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要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严禁将民工工资交由班组长、“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防止不良人员携款逃匿或以亏损为由利用民工给集团和政府施压。
二、建立完整的个人资料和工资发放台帐
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将现场施工作业民工与班组长双方共同确认,登记造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数码照片;工资发放表也要经班组长和农民工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名、按手印,防止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明确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对所负责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承担全部责任。如无力支付的,由集团负责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公司、项目部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公司、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公司、项目部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改变工资发放方式
各分公司、项目部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挂靠等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同时要改以往年终集中结算或工程量完成后集中结算的惯例,按照工程进度、结点或分部项结算,将民工工资化整分散发放,减少、缩小可能产生的矛盾,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五、提前应对因人工费上涨过快可能引发的劳资纠纷
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正视今年人工费用上涨快、幅度大的现实,对农民工的合理诉求要按市场规律认真研究对待,从现在起提前与班组长、农民工协商、沟通,不得拖到年终再议,防止矛盾纠纷年终集中爆发,将经济风险和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把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簿、用工登记簿、日常考勤记录表、工资发放台帐、身份证复印件、数码照片、工资发放表等所有资料汇总以后交集团行政人事部和计划财务部,工资发放表同时必须经班组长和农民工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名、按手印,并且由农民工本人签署工资已全部收到、发清的承诺书。
七、从2015年11月20日开始,集团组织有分管副总经理、经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工程技术中心等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检查小组,到各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以及通知执行情况检查。
八、农民工工资检查小组成员
1.组 长:夏 鸣
2.副组长:陈俊桦、刘湘宁、许荣中、鲁峰、唐坤书
3.成 员:吴雪峰、张伟、陈婕、卢娟娟、宋慧、张涛、汪帮敏、于利将
九、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分公司、项目部没有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的,集团将按照如下办法处理:
1. 发生一次农民工向集团投诉的,按照1万元/人/次进行罚款,同时扣留相应工程款,并由集团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
2. 如发生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的,按照3万元/人/次进行罚款;如造成影响且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每人次罚款以外,同时对分公司、项目部罚款5万元/人/次;
3. 如发生群体讨薪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集团将直接协调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分公司、项目部全额承担;
4. 如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集团经济或声誉受到影响的,所有损失将由相关分公司、项目部全部承担。
十、2015年度的民工工资必须在2016年1月10日以前全部发放完成。2016年1月份的工资,必须在2016年1月30日以前全部发放完成。
十一、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各分公司、项目部需要支付工程款的,计划财务部必须按照本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手续进行办理,否则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等。
上述通知从即日起开始执行,请集团各公司、分公司、部门、项目部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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